汉寿县公安局人境大队查处一起非法出境案
2021-02-02 09:21:06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周海燕 | 作者:唐鑫韵          浏览量:1346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各个国家均采取了严厉的出入境管制措施予以应对,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管控,汉寿公安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汉寿县公安局人境大队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出境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唐某进行了处罚。

1月22日,汉寿县政务中心人境大厅出入境窗口民警通过后台查验,发现唐某仅有一条2020年11月24日的入境记录,无对应出境记录,有非法出境的嫌疑。

经查,2020年3月,唐某经朋友赵某介绍决定前往马来西亚务工,原本打算搭乘飞机前往,赵某又介绍他从珠海一非开放口岸乘快艇直接前往工作船,随后乘工作船前往马来西亚。

6天后,受疫情影响,唐某乘坐的工作船停在了距马来西亚12海里的锚地。直到8月才开始洽谈业务,9月正式开始工作,主要是从马来西亚运沙到新加坡。

直到11月,唐某担心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家过年。便乘坐飞机于11月24日抵达广州白云机场。

2021年1月2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查获。

1月23日,人境大队联合洲口派出所依法对唐某以其它方式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唐某对其非法出境的事实供认不讳,汉寿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三节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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